《桂林市会展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文章作者:未知管理员 文章来源:桂林日报 发布时间:2016-04-27

  为促进桂林市会展业发展,加强和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前,桂林市正式出台《桂林市会展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桂林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在桂林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活动,培育会展品牌,宣传桂林会展环境,培养会展人才。会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推动和促进会展业发展的部门、单位;各专业会展活动主办和承办机构。资金使用方式为用于会展宣传、场馆补贴、重要嘉宾和客商接待等。

2万平方米以上展会最高可获15万元补助

  《办法》对展位、会议、地方特色节庆活动、会展公共性支持进行了分别规定。其中,展位的补助条件及标准是:能推动桂林相关产业发展,带动桂林市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潜在发展前景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专业会展,每个展会会期不少于1个展期(3天)。展会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最高给予6万元补助,1万—2万平方米的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2万平方米以上最高给予15万元补助,对于长期落户桂林、具有发展潜力的大型展会给予重点扶持,另行审定。

  会议的补助项目及标准是,用于在桂林市成功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补助,主要是商务类会议(由财政支持的行政性会议或由党政群机关举办的会议不在补助范围内)。国内大型会议,即由各类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际性会议,即积极引进经批准的由各类行业组织或企业主办的国际性会议;对有来自5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的商务类会议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万元。

  对于地方特色节庆活动,将根据规模和影响力给予2万—5万元的补助。

  此外,市财政还将对会展宣传、会展申办、会展基础保障等会展公共性支出给予补贴。

五届以上会展最高奖5万元,知识产权有争议不予资助

  “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会展,只能由一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申请;相同题材的会展,只对其中规模大的展会予以补助。”市博览事务局相关人士表示,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位的补助或奖励。

  据介绍,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会展资金补助只适用于新办会展,同一会展连续补助最多不超过两届(含两届)。对连续在桂林举办五届以上的会展,为鼓励其继续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规模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奖励5000元,会议每增加100人,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该人士提醒桂林市会展行业各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将不予资助: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桂林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由于投诉、上访事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不适宜资助的项目。已享受市政府其他资金扶持的会展,不再给予展位补助。(记者 徐莹波)